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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400-800-4412

服务协议

在点击本网站的各个链接以获取相关信息或使用本网站的各项服务前,请仔细阅读并全面理解本服务协议,确认已充分知晓全部内容、理解并同意全部条款后,再予进行网站浏览、操作,以及使用本网站相关服务。一旦您点击本网站其他各个链接或使用本网站的任何一项服务,将视为您已知晓并同意本声明及政策的全部内容,自愿遵守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约定。


定义:

委托方:指使用受托方产品与服务的客户,在受托方与其客户合作期间,视为委托方。

委托人:指委托方直接聘用并委托受托方提供产品与服务的雇员,客户方全权代理人。

受托方:指接受委托方委托,为委托方或其委托人提供服务或产品的实验室。


协议范围: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本实验室各单项服务协议及其他本实验室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隐私政策、 免责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权利声明、客户送检须知、用户协议等其他协议(“其他条款”)。如果本协议与“其他条款”有不一致之处,则以“其他条款”为准。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本实验室提供的服务均受本协议约束。服务协议,权利声明,知识产权声明,免责声明,隐私政策等可在官网上进行查阅。若委托人签署本协议或使用本实验室提供的任何服务,即视为委托方同意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及公布的其他规则、说明和操作指引。


客户资格:委托方确认,在接受受托方服务前,其委托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与其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若委托人不具备前述与其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委托人及委托方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此外,委托方还需确保委托人不是任何国家、国际组织或者地域实施的贸易限制、制裁或其他法律、规则限制的对象,否则委托方可能无法正常使用受托方服务。委托人更换必须经过受托方及委托方的确认,如受托方未得到正式书面通知,则委托人的个人行为均视作委托方的行为,委托方有义务保持委托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否则,受托方有权中止、终止对委托方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并对此不承担责任。


增值服务:委托方需了解并理解,受托方为计量校准检测服务机构,其服务主要内容为提供的计量检定校准检测服务并符合相关技术法规要求,其他服务均属于增值服务范畴,增值服务不一定为受托方提供,委托方因购买或使用第三方服务和产生的纠纷应由委托方和第三方自行解决。如受托方或第三方要求委托方介入纠纷,委托方可以选择介入,但仅能基于一般普通人的水平协助进行处理,无法保证处理结果让人满意。


按现状提供服务:受托方的服务是按照现有技术和条件所能达到的现状提供的。受托方会尽最大努力向委托方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确保服务的连贯性和安全性,但受托方不能随时预见和防范法律、技术以及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第三方运输过程服务瑕疵、政府行为、恶意增加服务范围、扰乱正常技术服务秩序等。基于IOS17025:2017程序要求,维护实验室的诚实性和公正性,使委托方的正当利益不受损害,受托方有权不提供超出实验室能力范围的增值服务。


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委托方完全理解并同意,在得到委托人允许的情况下,受托方使用第三方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如快递运输维修、分包、增值服务等。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使用该第三方的服务,实际服务由相关第三方提供,关于该种服务的使用规则及条款,请参阅该第三方发布的服务相关规定。受托方将严格按照IOS17025:2017程序要求,督促第三方公司在提供服务时遵守可适用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但对于委托方在使用第三方服务时发生的任何问题或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委托方/或相关责任方承担,受托方不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法律责任

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


法律适用: 本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修订、补充、终止、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如法律无相关规定的,参照商业惯例及/或行业惯例。委托方因使用受托方服务所产生及与服务有关的争议(不包括增值服务),由受托方与委托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任一条款被视为废止、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应视为可分的且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委托单条款:

1. 委托单一式两份,要求填写字迹端正、清楚,第二联为仪器设备提取凭证,请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需凭委托方书面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方可办理提取手续。送检的仪器设备的保管期限为3个月,逾期受托方有权进行处理。

2. 受托方不承接仪器设备的外递委托,如果坚持快递时请自行评估风险,受托方不承担责任。玻璃器具或其他易损易碎仪器设备不能快递,若坚持快递时请自行妥善包装,因包装问题引起的仪器损坏,受托方不承担责任。

3. 委托人应如实填报送检仪器设备存在着损坏、瑕疵、隐患,以及安全操作注意事项。仪器设备使用110V工作电压必须作声明和贴有标志。因委托人未及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检测、校准过程中仪器设备的损坏,受托方不承担责任。

4. 委托人在委托单上提出的技术要求,如果超出双方的约定,或与报价单不符合或没有报价的,需要重新进行报价。

5. 委托方对受托方出具的检定/校准结果有异议的,须在证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方申请复检,复检确认为委托方或委托人责任的,因复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6. 委托方在接收后仪器设备后请及时核对,若有异常请于24小时内联络确认,逾期受托方不承担责任。


 


赛宝计量检测中心

2018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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